第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应急设施清单、启动条件、应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应急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贮存和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