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标准的要求对所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