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环境影响小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法豁免环评审批手续。
鼓励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将沾染原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的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每月上传到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