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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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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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