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18日十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
(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农业面源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防治措施
肥料生产者应当保证肥料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用标准,在生产作业场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
化肥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化肥的名称、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和支持销售其它种类肥料的销售者建立并执行销售台账制度。
肥料使用者应当根据农作物生长需肥规律和土壤养分情况,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科学施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者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使用者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采取就地就近消纳方式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且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排放等情况。
鼓励和支持陆基设施渔业等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理秸秆,配合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粉碎还田、青贮饲用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模式,提升秸秆的综合利用水平。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逐步推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模式。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
在人口聚居相对分散的农村地区,推广和应用无动力、微动力污水处理一体化、小型分布式生物质垃圾焚烧炉等新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备。
鼓励和支持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与生态涵养。
第三章监督管理
(一)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开展环境监测;
(三)规范陆基设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监督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
(二)开展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建设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引进、示范、推广相关技术与服务;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探索推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
(六)以丹江口水库、汉江干流沿线区域为重点,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农田氮磷流失试点监测、区域农区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农业投入品和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的,或者记载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一)农业面源污染,是指由于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以及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对水体、土壤和空气及农产品造成的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肥料、农药及包装废弃物、农膜、食用菌废弃物、畜禽养殖废弃物、水产养殖尾水、农村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等。
(二)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五百头以上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五十头以上不足五百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畜禽养殖散户,是指养殖规模年存栏生猪十头以上不足五十头的,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折算标准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