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加施多元素肥、品种优化、水分调控、土壤钝化与调理、微生物修复、种植结构调整等方式,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