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主管部门,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支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农业投入品和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农业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