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普及防治知识和技术,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农业面源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