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等进行举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