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
(二)开展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建设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引进、示范、推广相关技术与服务;
(三)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制定指导性意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指导畜禽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
(五)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评估,探索推广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
(六)以丹江口水库、汉江干流沿线区域为重点,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农田氮磷流失试点监测、区域农区农业面源污染在线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