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