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