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享受税收、用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支持等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