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持续改善和巩固丹江口水库、汉江流域水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