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