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和湖泊、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