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汉江流域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及其混剂。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设立专柜,实行购买实名制并开具销售处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名录,规范农药行业管理。

农药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和使用者的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检查,指导使用者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