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填埋食用菌生产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