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考核评价,制定考核评价范围、指标、内容和方式。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