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畜禽养殖散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等设施,采取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专业机构代为处理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