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畜禽养殖散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等设施,采取畜禽养殖废弃物就地就近消纳或者交由专业机构代为处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