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