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场开展环境监测;

(三)规范陆基设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监督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审批,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等主管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