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三条有效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管理。丹江口水库和汉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