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有效水产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药品,禁止在渔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鼓励和支持陆基设施渔业等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