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