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采取植被恢复、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建设坡耕地生物拦截带、坡耕地径流集蓄与再利用工程等措施,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鼓励和支持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受污染耕地的修复治理,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与生态涵养。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