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秸秆收贮体系。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收集和妥善处理秸秆,配合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粉碎还田、青贮饲用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方式,拓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模式,提升秸秆的综合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