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下列项目予以扶持:(一)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沼气、食用菌、饲料等产品或者作为工业生产原材料;(二)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和生产;(三)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四)国家和湖北省规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