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造方式、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确定节能降碳的目标和路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以及城市更新、旧城区改造,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
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
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要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
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推动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城镇,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
鼓励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及时申报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绿色建筑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材产品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主要技术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
第三章运行与改造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安全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三)供暖、通风、空调、电梯、照明、给排水、供电、通信、燃气、可再生能源、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设备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四)节能、节水、碳排放量等指标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采光、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六)绿地完整,植被完好;
(七)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
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改造模式推动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等,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推动政府、居民及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绿色化改造。
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荆楚建筑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一)高性能墙体保温、门窗和建筑隔热、遮阳技术;
(二)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三)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五)一体化装修技术;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七)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
(八)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九)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十)竹基等生物基可降解建筑材料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先进和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开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目录。
鼓励其他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基础上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一)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标准制定;
(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绿色建材标识认证;
(五)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
(六)其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外墙外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建筑星级逐级上浮;
(四)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绿色建筑,依法给予电价优惠,减免水资源费;
(五)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六)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
(七)对相关居住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二)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四)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