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绿色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荆楚建筑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