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和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

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