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重点发展区域、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造方式、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确定节能降碳的目标和路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以及城市更新、旧城区改造,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