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各参建主体的行为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