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绿色建筑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绿色建筑等级、关键技术指标,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及维护、保修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