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