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鼓励其他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基础上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