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或者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扶持:
(一)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外墙外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建筑星级逐级上浮;
(四)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绿色建筑,依法给予电价优惠,减免水资源费;
(五)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六)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
(七)对相关居住建筑进行绿色化改造的,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