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监理专项方案并实施监理,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