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第二十五条有效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保养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服务内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