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