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和相关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