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开展政府投资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