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对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