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健全绿色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