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