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项目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价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