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