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