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