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鼓励和扶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三)绿色建筑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和标准制定;
(四)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绿色建材标识认证;
(五)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
(六)其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