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材应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促进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