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