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