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相关知识,推动形成坚持低碳发展、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咨询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