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7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8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预备会议由上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和召集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
(三)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准备的事项。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九)依法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
(十)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十一)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接受选民监督;
(五)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七)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代表名单;
(八)组织选民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办理的事项。
主席团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全面履行前款规定职责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事项以及主席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代表学习培训,组织、指导、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负责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管理;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五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六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不足三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小组。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三)利用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开展活动;
(四)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附则